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规范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一、助学金资助的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校助学金管理机构组成
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并配备专职人员做具体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学生科长、团委书记、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担任。
三、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中所有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学生只需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并将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公安局盖章页、索引页、学生单页)、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用于办银行卡)上交学校验证备案,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认定。
1.班级初审。学生将《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上交班主任。凡提出助学金申请的学生,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无法提供者,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班主任召集班委会按规定条件进行评议并初定名单,在《助学金申请表》班级审核意见一栏填写“同意”字样的意见,并将《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审核汇总。学校审核学生材料,汇总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核对学籍无误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经资助系统上报。
3.评审公示。助学金新生每年秋季开学评审一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校要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师生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质疑,评审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公示无异议,学校在《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一栏填写“同意”字样的意见。
4.学校报表。学校汇总填写《助学金发放明细表》经学生签字后,分别以纸质(一式2份)和电子稿的形式,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备案。
四、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管理、银行代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二)学校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发放银行储蓄卡。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年费、工本费和手续费。银行储蓄卡丢失或损坏,到代发银行营业网点按照银行规定自行办理补卡手续。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后的《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稿的形式送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接到《发放明细表》后,将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受助学生可以到代发银行任一网点查询和领取助学金。发放结束后代发银行在《发放明细表》上加盖公章,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五、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明细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不少于5年备查。
(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助学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
宿州卫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O0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