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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   更新时间:2023-03-29 16:10:3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

    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依

    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

    )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

    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

    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

    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

    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学校必须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应视为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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