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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更新时间:2023-03-29 16:07:55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步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联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系部实验室主任核定购买数量,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组织采购。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后,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系(部)主任是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主任及专门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 应由保管员检查登记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专用仓库存放。设有安全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双本账(台帐与电子账) .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然和爆炸事故。(3) 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造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第九条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管理

    (1)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储存要有专门仓库,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且平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混淆,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存放和领用,要及时登记,严格审批制度,并追踪使用去向。

    第十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有2个以上人员在场,设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并对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等进行登记。用剩药品及时退库,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执行, 各系(部)、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的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管理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 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院保卫处。

    第十三条 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

    第十四条 学院分管领导,实验室主管部门及系部,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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