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研办 更新时间:2023-03-10 17:24:14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构建学校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授或副教授应有一定比例。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德才兼备、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学历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按照委员具备条件,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院党委会研究推荐,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等部门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四、五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的2/3多数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触犯纪律红线、危害学校学术声誉者,报请校长办公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系/部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并提出委员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各自工作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