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校办室 更新时间:2010-06-21 11:02:1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2.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方案,将在编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8.事业单位具有管理职责的领导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数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区分为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1.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控制。全市分级控制目标如下:
(1)市属事业单位为2:4:4;
(2)县(区)属事业单位为1:3:6;
(3)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1)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14.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
1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16.我市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最高可设至三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总量控制,不实行兼职,确需设置的,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县区事业单位从严控制三、四级岗位。
17.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主要设置在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骨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才密集且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同行公认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宿州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核准。
(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人才;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3.四、五、六级职员岗位按照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4.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2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时,任职年限应为在专业技术六级、七级岗位工作年限之和),且应是在业内有一定影响或为单位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是单位工作骨干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的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28.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宿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附件4)。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县、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
30.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进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3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2.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8、29条规定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关于宿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及实行聘用制的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聘用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管理或任前备案等规定执行和办理。
34.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在岗位空缺的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破格聘用。
3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五年内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确定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37.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的,应具有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从变换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39.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宿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县、区审核认定要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4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4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2.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以及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43.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2009年9月底要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县区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备案工作;年底前,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认定工作全部结束。
44.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