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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作者:院办室   更新时间:2017-03-23 16:51:23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我院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1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共同实施)单位服务对象清理意见及理由备 注
    1国家助学金发放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民优字〔2013〕128号)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皖教秘〔2010〕436号):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3.《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院[2016]60号)。第四章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为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第六章第十一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留 
    2国家奖学金发放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院[2016]60号)。第四章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为五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第十一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保留 
    3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1.《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孤儿教育保障工作。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以及成年后就读高校的,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相关费用从校内资助经费中开支并列入考核。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孤儿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院[2016]79号),减免对象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学生;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表现优良;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 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减免程序:学生本人每学年初自愿申请,材料交到所在班级,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班级、系部依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逐级考核,综合评定,并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指导学生填写《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孤儿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由所在班级审核后报送学生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并提出减免意见。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孤儿学生。保留 
    4学生勤工助学发放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三款第五项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中,(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3.《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助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4.《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2016]78号),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全体在校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留 
    5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回执录入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贷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2.《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借款学生入学报到后,及时为其录入电子回执,确保其顺利入学;要认真核对、更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高校名称、招生代码、收费账户信息、联系人等信息,避免因信息有误影响贷款发放;要加强对支付宝使用的宣传与培训等工作。要组织贷款学生维护就学信息,及时变更相关内容并建立台账。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保留 
    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贷款证明▲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贷款申请材料:(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2.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 五、工作要求2.关于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高校要按照皖政办〔2011〕35号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保留 
    7对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做好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以及申请贷款学生的资质审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第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3.《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要针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建立专门的诚信档案和通讯录,应于6月底在借款学生毕业前,督促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或指导当年毕业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款学生填写贷款还款确认、就学信息变更及提前还款申请的办理。同时,提醒他们及时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认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即将毕业的学生。保留 
    8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办理1.《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2.《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2213号):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保留 
    9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三、贷款政策(一)贷款规模和用途。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3.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 五、工作要求1.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⑶高校在校生续贷工作。各高校要组织有续贷需求的学生暑期离校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并加强监督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将填写续贷声明作为育人工作的有效手段;要做好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告知工作,对新生和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学生应开具书面收费通知书,以便确定贷款额度。借款学生入学报到后,及时为其录入电子回执,确保其顺利入学;要认真核对、更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高校名称、招生代码、收费账户信息、联系人等信息,避免因信息有误影响贷款发放;要加强对支付宝使用的宣传与培训等工作;要组织贷款学生维护就学信息,及时变更相关内容并建立台账。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不含新生)保留 
    10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变更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四、贷款程序(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3.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 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绩效考评省教育厅将修订完善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考核办法,将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高校开展诚信教育情况、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认及缴纳、就学信息变更及回执录入、毕业确认情况等)纳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五、工作要求2.关于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高校要按照皖政办〔2011〕35号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每年6月底前,组织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申请财政贴息。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保留 
    11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8号):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我国就业总量矛盾将长期存在,结构性矛盾会更加凸显,积极的就业政策一定要落到实处,依靠市场力量,抓住重点对象,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培训力度;强调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围绕促进就业创业共同想办法、出实招,把工作做到前头,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徽市场)暨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系列活动的通知》:一、各主办单位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导,精心组织,强化服务,积极宣传,为高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满意的就业市场服务。二、各主办单位要加强就业市场活动安全管理,严格审核招聘单位资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大中型招聘活动要强化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保留 
    12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当年印发的通知,如《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52号)一、补贴对象为2016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相关费用;二、申领发放程序为个人申请、初审公示、上报审核、拨付资金。(每年均下发文件)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保留 
    13大学生创业培训《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2号): 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以及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教学活动,其目的是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掌握创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创业的整体流程和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创业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和全面发展。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保留 
    14学生证补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第二条: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保留 
    15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充磁学生实际需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保留 
    16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1.《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厅函﹝2015﹞39号):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2.学生实际需要。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毕业生保留 
    17在校生个人档案查询服务指南《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保留 
    18学生心理咨询服务1.《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高校要面向全体大学生,做好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高校应根据行业要求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保留 
    19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符合毕业、结业、肄业条件的学生保留 
    20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保留 
    21学生转专业办理服务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困难,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一般只限录取时高分专业转入同科类低分专业);(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三)经学院认可,如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三)应予退学的学生;(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五)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学院大一学生保留 
    22学生休学和复学办理服务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只限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学生处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在校学生保留 
    23图书馆借阅服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六章 服务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图文信息中心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师生保留 
    24图书馆开放服务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意见》(皖教高〔2014〕13号):一、充分认识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重要意义 高校教育科研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既是高等教育的职责,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四、努力增强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实际效果高校的图书馆、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体育场馆、实习实训中心、标本馆、博物馆、展览馆、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体验中心、认知中心和网络课程,信息资源等都应纳入开放范围。
    图文信息中心本市市民保留 
    25中专、大专学生在校成绩证明▲《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条: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中专、大专学生成绩,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课程成绩管理;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成绩证明,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和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务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中专、大专学生保留 
    26学院奖学金发放根据《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的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期末进行申报和评定。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由班级评定后上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班级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奖学金发至学生本人,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备一份存档。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保留 
    27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三款第(五)项: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中,(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3.《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助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保留 
    28学生户口迁入服务《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三十一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保卫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自愿转户口的新生保留 
    29学生户口迁出服务《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三十三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保卫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毕业学生保留 
    30校园卡关联及补办服务1、《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代收费的主要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工)科实习服装费、医科学生听诊器费、各类证卡工本费(基于校园网络服务的校园卡工本费、银行卡工本费、学生证工本费、借书证工本费、就餐卡费、体育卡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费等,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
    2、学生实际需要。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总务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中专、大专学生保留 
    31校园后勤服务咨询、投诉受理学生实际需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总务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中专、大专学生保留 
    32参保大学生异地住院费用报销《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劳社〔2009〕1号):各高校根据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参保学生保留 
    33体育场开放服务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意见》(皖教高〔2014〕13号):高校的图书馆、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体育场馆、实习实训中心、标本馆、博物馆、展览馆、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体验中心、认知中心和网络课程,信息资源等都应纳入开放范围。
    3.《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量力而行,扎实推进;协调兼顾,发挥特色。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务处本市市民保留 
    34专科、中专学生在读证明▲《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主管全校普通专科、中专学生学籍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学籍异动等相关工作;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学籍证明,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并加盖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公章后方为有效。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中专、大专学生保留 
    35退学学生档案转递服务1.《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退学学生保留 
    36学生毕业报到证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当年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保留 

    附件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公共服务清单指南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皖教秘〔2010〕436号):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3.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院[2016]60号)。第四章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为(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第六章第十一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申报材料
    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六)、服务流程
    1. 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
    2.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3.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助学金。
    (七)、办理时限
    当年10月中旬完成评审,11月底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二、国家奖学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院[2016]60号)。第四章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为五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第十一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四)、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服务流程
    (1)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2)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3)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七)、办理时限
    当年9月底完成校内评审并上报省教育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三、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孤儿教育保障工作。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以及成年后就读高校的,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标准予以减免,相关费用从校内资助经费中开支并列入考核。
    2.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孤儿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院[2016]79号),减免对象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学生;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表现优良;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 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减免程序:学生本人每学年初自愿申请,材料交到所在班级,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班级、系部依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逐级考核,综合评定,并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指导学生填写《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孤儿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由所在班级审核后报送学生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并提出减免意见。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孤儿学生。
    (四)、申请条件
    父母双亡的学生或无人抚养的事实孤儿。
    (五)、申报材料
    每年开学时,学生本人递交生源地民政部门或当地同等权力的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和减免学费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孤儿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对其家庭经济、日常表现和学习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院(系)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并汇总申请材料,同时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提出减免方案,经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校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
    (七)、办理时限
    递交申请后,1个月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四、学生勤工助学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三款第(五)项:(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中,(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3.《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助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4.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2016]78号),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体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学生因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突然亡故、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本人遭遇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突发急重病症住院等原因,影响基本生活,致使暂时无力支付日常生活费的,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五)、申报材料
    学生书面申请一份,如实描述个人困难情况。
    (六)、服务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辅导员核实,由院(系)签字盖章后送学生处审核;
    (七)、办理时限
    递交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五、国开行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回执录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贷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2.《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借款学生入学报到后,及时为其录入电子回执,确保其顺利入学;要认真核对、更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高校名称、招生代码、收费账户信息、联系人等信息,避免因信息有误影响贷款发放;要加强对支付宝使用的宣传与培训等工作。要组织贷款学生维护就学信息,及时变更相关内容并建立台账。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含新生)。
    (四)、申请条件
    当年在生源所在地县区教育局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取得《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在校学生(含新生)。
    (五)、申报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学生,于9月20日前携带《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办公楼209办理;
    2.工作人员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于10月10日前按照学生提交的受理证明核对学生信息,录入学校账户信息、学生应缴学费标准、受理证明验证码等信息,完成回执录入。
    (七)、办理时限
    每年10月10日前办理,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贷款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贷款申请材料:(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2.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五)、工作要求,关于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高校要按照皖政办〔2011〕35号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不含新生)。
    (四)、申请条件
    当年需要办理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不含新生)。
    (五)、申报材料
    学生证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学生携带申报材料到办公楼209办理
    2.工作人员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开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七、对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做好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以及申请贷款学生的资质审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第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3.《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要针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建立专门的诚信档案和通讯录,应于6月底在借款学生毕业前,督促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或指导当年毕业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款学生填写贷款还款确认、就学信息变更及提前还款申请的办理。同时,提醒他们及时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认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即将毕业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办理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即将毕业的学生。
    (五)、申报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通过系统确认;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登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办理毕业确认。
    (六)、服务流程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6月底前,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发起“毕业确认”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6月底前审核通过学生毕业确认。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登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毕业确认;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6月底前审核通过学生毕业确认。
    (七)、办理时限
    每年6月底前,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八、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办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2.《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2213号):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四)、申请条件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在校学生和毕业生。
    2.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以上学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不享受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五)、申报材料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3.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原件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申请国家资助办理程序: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对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寄送或送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6).高校收到国家资助资金后及时将资金转入学生填写的本人银行卡中。
    2、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办理程序: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交《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七)、办理时限
    9月至10月,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九、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三)、贷款政策(一)贷款规模和用途。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3.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五)、工作要求1.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⑶高校在校生续贷工作。各高校要组织有续贷需求的学生暑期离校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并加强监督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将填写续贷声明作为育人工作的有效手段;要做好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告知工作,对新生和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学生应开具书面收费通知书,以便确定贷款额度。借款学生入学报到后,及时为其录入电子回执,确保其顺利入学;要认真核对、更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高校名称、招生代码、收费账户信息、联系人等信息,避免因信息有误影响贷款发放;要加强对支付宝使用的宣传与培训等工作;要组织贷款学生维护就学信息,及时变更相关内容并建立台账。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不含新生)
    (四)、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曾办理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不含新生)。
    (五)、申报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①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②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①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②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学生于7月1日前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提交续贷声明,续贷声明经高校或县资助中心审核后,提交贷款申请。网上申请后生成申请表,导出并打印。
        (2).现场受理。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于8月1日至9月15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及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于6月1日至10月20日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发起用款申请或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柜面申请。
    (七)、办理时限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8月1日至9月15日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8月1日至10月2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十、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变更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四)、贷款程序,(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第四章:贷款偿还,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3.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绩效考评省教育厅将修订完善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考核办法,将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高校开展诚信教育情况、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认及缴纳、就学信息变更及回执录入、毕业确认情况等)纳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五)、工作要求2.关于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高校要按照皖政办〔2011〕35号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每年6月底前,组织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申请财政贴息。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办理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入伍及升学情况。
    (五)、申报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因患病等休学的需提供休学证明;
     (2).因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
     (3).因升学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因患病等休学的需提供休学证明;
      (2).因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
      (3).因升学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六)、服务流程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就学变更。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学生在录取当年8月底前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升学申请,并携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到贷款银行。
      (2).贷款银行核实后办理就学变更。
    (七)、办理时限
    因升学办理合同变更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7月底前完成,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8月底前完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十一、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8号):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我国就业总量矛盾将长期存在,结构性矛盾会更加凸显,积极的就业政策一定要落到实处,依靠市场力量,抓住重点对象,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培训力度;强调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围绕促进就业创业共同想办法、出实招,把工作做到前头,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
    2.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徽市场)暨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系列活动的通知》:(一)、各主办单位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导,精心组织,强化服务,积极宣传,为高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满意的就业市场服务。(二)、各主办单位要加强就业市场活动安全管理,严格审核招聘单位资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大中型招聘活动要强化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具备合法资质并有用人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招聘简章、单位介绍信等。
    (六)、服务流程
    1.请用人单位将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招聘简章)发至学校招聘专用邮箱;
    2.学校有专人负责审核单位资质,审核通过的单位可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可预约招聘时间及地点;
    3.学校提供招聘场地、相关设备,为用人单位组织专场招聘。
    (七)、办理时限
    双方商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368
    网址:/

    十二、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当年印发的通知,如《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52号):(一)、补贴对象为2016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相关费用;(二)、申领发放程序为个人申请、初审公示、上报审核、拨付资金。(每年均下发文件)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2.初审
    3.上报
    4.审批
    5.发放
    (七)、办理时限
    每年4月至5月办理(具体时间根据人社部门文件要求)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368
    网址:/

    十三、大学生创业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2号): “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以及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教学活动,其目的是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掌握创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创业的整体流程和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创业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和全面发展。”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在校生
    (四)、申请条件
    具有创业意愿及学习意愿的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1.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2.学员入学面试登记表;
    3.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集中授课;
    2.课堂演练;
    3.上网商战演练。
    (七)、办理时限
    根据每期开班计划安排具体培训时间。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368
    网址:/

    十四、学生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第二条: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
    (四)、申请条件
    学生证遗失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补办学生证申请
    (六)、服务流程
    1.凡丢失学生证,必须立即向学生处挂失并登报,在未发现有人拾到并交回丢失的学生证的情况下,给予办理补发学生证。
    2. 学生证补办手续: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开具补证申请,丢证者执身份证、补证申请、一寸照片到办公楼学生处118室补办。
    (七)、办理时限
    每个月的工作日第一天为学生处补办学生证件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378
    网址:/

    十五、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充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新生新入学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学生处在新生入学第一个月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发放
    (七)、办理时限
    统一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108
    网址:/
    十六、 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2.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毕业生。包括大专,高职,中专生。
    (四)、申请条件
    档案托管于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五)、申报材料
    1.本人办理:申请人身份证;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调档函;
    2.委托办理:委托办理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调档函。
    (六)、服务流程
    持申报材料至学校档案馆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218
    网址:/

    十七、 在校生个人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各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可查阅或借阅本系档案,并按照查阅和借阅规定予以登记,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或借阅档案。第十一条: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需要借出使用,应二人以上并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一般只能在办公室查阅)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包括专科生、高职生、中专生。
    (四)、申请条件
    档案托管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五)、申报材料
    1.本人办理:申请人身份证或学生证;所在院系开具的查询介绍信;
    2.委托办理: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所在院系开具的查询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持申报材料至学校档案馆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218
    网址:/

    十八、学生心理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高校要面向全体大学生,做好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高校应根据行业要求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大专生、中职生
    四、申请条件
    有心理咨询需求的学生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学生以网络、电话、上门等形式预约→根据来访学生意愿安排咨询师、咨询时间和咨询方式→接待来访者咨询→做好来访记录→根据来访学生情况,酌情处理是否跟踪监控,制定帮扶方案。
    七、办理时限
    即办、联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电话:0557-3095378
    十九、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等规定手续后,学校可再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等效。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中专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符合毕业、结业肄业条件的学生;
    (五)、申报材料
    专科、中专生:在规定时间内院系提供学生本人学籍表和毕、结和肄业统计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专科、中专生:
    1.学生所在院系提供拟毕、结和肄业统计申报表和学籍表;
    2.学生处审核,符合毕、结、肄业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发放毕、结、肄业毕业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专科、中专生:
    依据学校每学期工作安排确定毕业资格审核和发放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218

    二十、 本专科生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等规定手续后,学校可再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等效。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专科、中专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专科、中专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录取大表和证书发放登记表复印件;
    3.遗失声明;
    4.2寸蓝底证件照2张;
    5.个人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遗失声明;
    2.申请人携带刊登有遗失证明的报纸到学校档案馆提取录取大表和证书发放登记表复印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3.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以及个人申请书、2寸蓝底证件照2张到学生处办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218

    二十一、学生转专业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标准学制前两年内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详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转学:(1)符合招生章程转专业规定条件的一年级新生。
    (2)第一学期考核成绩等条件符合学校及转出、转入院系规定的学生。
    (3)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其中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4)学生确有特长,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5)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中专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专科、中专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专专业》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专专业》;
    2.学生本人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专专业》向所在院系申请;
    3. 学生本人持所在院系同意转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专专业》向拟转入专业院系申请;
    4. 学生将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同意《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专专业》送达教务处;
    5.学校研究;并由学生处将结果通知相关院系。
    (七)、办理时限
    特定时间(具体由学校具体工作通知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218

    二十二、学生休学和复学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休学时间单位及修业年限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1)学生填写《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2)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3)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4)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该学生不享受其他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6)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开学前(选课结束前)向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特殊情况复学学生须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7)复学申请须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一年期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院(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8)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中专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符合休学和复学本专科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休学提供《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一式两份;
    复学提供《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填写《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或《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复学》;
    2.学生本人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因生病休学需校医院同意)或《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复学》(因生病休学的复学需校医院同意)向所在院系申请;
    3. 学生将所在院系同意《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或《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复学》送达学生处;
    5.学校研究;并由学生处将结果通知相关院系。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处
    电话:0557-3095218
     
    二十三、图书馆借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六章服务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第三十条: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师生
    (四)、申请条件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师生
    (五)、申报材料
    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学生持学生证或院系盖章名册、校园卡到图书馆现场开通或批量开通借阅功能。
    2.借阅服务、电子资源访问服务(包括VPN远程服务)。
    (七)、办理时限
    个人即办,批量1-2周。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
    电话:0557-3095776
    网址:/

    二十四、图书馆对外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意见》(皖教高〔2014〕13号):(一)充分认识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重要意义,高校教育科研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既是高等教育的职责,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四)努力增强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实际效果,高校的图书馆、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体育场馆、实习实训中心、标本馆、博物馆、展览馆、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体验中心、认知中心和网络课程,信息资源等都应纳入开放范围。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本市市民
    (四)、服务条件
    市民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校外读者持身份证于规定时间到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借还书处登记,即享有图书期刊不外借的阅览服务。
    (六)、办理时限
    个人即办,批量1-2周。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
    电话:0557-3095776
    网址:/

    二十五、中专、大专学生成绩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条: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中专、大专学生成绩,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课程成绩管理;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成绩证明,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和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务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中专、大专学生
    (四)、申请条件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中专、大专学生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
    (六)、服务流程
    1.在校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教务处打印成绩单并用印;
    2.已毕业学生到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档案馆复印学籍表后到教务处打印成绩单并用印。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务处
    电话:0557-3095150
    网址:/

    二十六、学院奖学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依据《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评比和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必须是本班级平均分之上且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具体要求:
    1.一学期考试课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且月考无不及格现象,考查课均在80以上的学生,可申报一等奖学金。
    2.一学期考试课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月考无不及格现象,考查课均在70以上的学生,可申报二等奖学金。
    3.一学期考试课成绩在75分(75分)以上且月考无不及格现象,考查课成绩均在60以上的学生,可申报三等奖学金。
    4.考试、考查课成绩系指学期结束时系部上报教务处的最终成绩,若班级符合各等奖学金的候选者较多时,以综合测评考核成绩在前者为人选者。
    5.班级中若没有符合奖学金申报要求者,为了鼓励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综合测评成绩第一名可申报二等奖学金,第二,第三名可申报三等奖学金。
    (五)、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学期考试成绩单
    2.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期末进行申报和评定。
    2.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由班级评定后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
    3.班级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
    4.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奖学金发至学生本人,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备一份存档。
    (七)、办理时限
    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二十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三款第(五)项: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中,(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3.《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助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全体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学生因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突然亡故、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本人遭遇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突发急重病症住院等原因,影响基本生活,致使暂时无力支付日常生活费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五)、申报材料
    学生书面申请一份,如实描述个人困难情况。
    (六)、服务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皖北卫生职业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辅导员核实,由院(系)签字盖章后送学生处审核;
    2.学生处审批盖章后,送交财务处办理。
    (七)、办理时限
    递交申请后,2周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989
    网址:/

    二十八、新生户口迁移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三十一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第三十二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保卫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自愿转户口的新生。
    (四)、申请条件
    1.已取得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2.凭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五)、申报材料
    1.户口迁移证原件(注:右上角铅笔标记本人身高、血型)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2.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4.一寸彩色照片一张、一寸电子照片一份。
    (六)、服务流程
    1.每年9月下旬由各院系辅导员统一收集整理新生申报材料。
    2.辅导员按照要求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到保卫处。
    3.保卫处工作人员协助经开区户政中心完成新生户口迁入。备注:新生户口迁入审核、打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保卫处无直接办理权限。
    (七)、办理时限
    当年9月底完成相关材料收集整理,11月上旬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保卫处  
    电话:0557-3095822.0557-3095528.
        
    二十九、毕业生户口迁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三十三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保卫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1.户口所在地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
    2.已取得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3.已填报毕业生就业派遣信息。
    4.已办理《就业报到证》。
    (五)、申报材料
    1.《毕业生就业派遣信息表》
    2.《就业报到证》
    3. 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保卫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派遣信息表》,协助宿州市朱仙庄派出所户政中心集中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备注: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审核、打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保卫处无直接办理权限。
    2.按照学校安排保卫处统一发放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或毕业生常住人口登记表。
    (七)、办理时限
    保卫处统一集中办理为7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保卫处  
    电话: 0557-3095822.0557-3095528.
    三十、学生校园卡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代收费的主要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工)科实习服装费、医科学生听诊器费、各类证卡工本费(基于校园网络服务的校园卡工本费、银行卡工本费、学生证工本费、借书证工本费、就餐卡费、体育卡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费等,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
    2、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总务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师生
    (四)、申请条件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在校师生
    (五)、申报材料
    学生证、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新生持入学报到单到食堂就餐卡充值处直接办理。
    2.其它在校师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食堂就餐卡充值处直接办理。
    (七)、办理时限
    个人即办,批量1-2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总务处
    电话:0557-3095027
    网址:/

    三十一、校园后勤服务咨询、投诉受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总务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直接向总务处相关责任人提供后勤服务咨询或投诉材料进行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总务处
    电话:0557-3095027
    网址:/

    三十二、参保大学生异地住院报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劳社〔2009〕1号):各高校根据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医保办
    (三)、服务对象
    参保大学生
    (四)、申请条件
    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相关规定的因病住院大学生
    (五)、申报材料
     《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申请单》、《大学生在校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发票;异地实习的,需附实习证明。
    (六)、服务流程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实习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异地住院→入院后电话向院医保办备案→出院后2个月内办理相关报销事宜→将报销所需材料送校医保办→校医保办初审后送市医保办经办部门→市医保经办部门审核、报销→报销款划入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每学期开学集中办理,平时即送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医保办
    电话:0557-3095218

    三十三、体育场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意见》(皖教高〔2014〕13号):高校的图书馆、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体育场馆、实习实训中心、标本馆、博物馆、展览馆、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体验中心、认知中心和网络课程,信息资源等都应纳入开放范围。
    3.《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量力而行,扎实推进;协调兼顾,发挥特色。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务处
    (三)、服务对象
    本市市民
    (四)、服务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携本人身份证至教务处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教务处  
    电话:0557-3095150

    三十四、专科、中专学生在读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主管全校普通专科、中专学生学籍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学籍异动等相关工作;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学籍证明,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并加盖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中专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中专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或校园卡
    2.院系已用印的《在读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到学生处领取在读证明表并据实填写;
    2.院系审核并用印;
    3.学生处用印。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378

    三十五、 退学学生档案转递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2.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退学学生。
    (四)、申请条件
    已办理退学手续
    (五)、申报材料
    1.本人办理:申请人身份证或学生证;教务处开具的退学证明书;
    2.委托办理: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教务处开具的退学证明书。
    (六)、服务流程
    持申报材料至学校学生处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218

    三十六、学生就业报到证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三)、服务对象
        应届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按照学校规定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毕业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毕业生凭毕业证在规定时间前往学生处领取报到证
    (七)、办理时限
    定期办理(7月下旬)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电话:0557-3095218

     

     

     

     

                    附件3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服务对象清理意见及理由备 注
    1门诊挂号服务●1.《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群众保留 
    2住院出入院办理
    1.《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各临床科室和出入院管理科群众保留 
    3健康体检办理●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院办及相关科室群众保留 
    4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公立医院相关科室突发事件中受伤须救治的公民保留 
    5医保办理服务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出入院管理科及相关科室前来我院就诊的各类医疗保险参保公民保留 
    6医保病人转院办理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各临床科室需转入我院住院治疗或由我院转至外院住院治疗的公民保留 
    7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病案科需开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且在我院门诊就诊的公民保留 
    8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1.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院办公室在我院就诊的区外医保参保公民保留 
    9病历复制和查询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病案科在我院有过住院史的公民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保留 
    10医疗服务信息公示1.《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出入院管理科、院办公室群众保留 

     附件4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

     

    一、门诊挂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                                     
    (三)、服务对象
    广大群众
    (四)、申请条件
    罹患疾病并自愿来我院就诊
    (五)、申报材料
    1.患者本人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
    2.患者本人医疗保险证或卡。
    (六)、服务流程
    1、医保登记:职工医保、生育医保或各类特种病患者需到窗口出示医保卡,登记医保身份(登记一次即可)。
    2、挂号:患者在门诊收费处窗口按需挂号,

    (七)、收费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
    普通门诊挂号费 1元/次      专家门诊挂号费  3元/次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二、住院出入院办理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各临床科室和出入院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广大群众
    (四)、申请条件
    确诊患病并需在我院住院治疗
    (五)、申报材料
    1.办理入院:
    (1).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2).患者本人医疗保险证(或卡);
    (3).门诊经治医师签字盖章后的入院通知单。
    2.办理出院:
    (1).病区出具的出院通知单;
    (2).患者本人医疗保险证(或卡);
    (3).预缴金收据。
    (六)、服务流程
    1.办理入院:
    (1).门诊就诊:患者至我院门诊挂号就诊,医生依据病情开具入院通知单。
    (2).住院登记:患者持入院通知单、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医保证(或卡)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住院收费处遵医嘱收取住院预缴金,为患者出具预缴金收据条、住院记录单、腕带。
    (3).入住病房:患者持入院通知单、住院纪录单到病区报到,入住病房。
    2.办理出院:
    (1).病区出院:医生为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下出院医嘱、开具出院通知单,并复核住院费用;
    (2).费用结算:患者持出院通知单、医保证(卡)及预缴金收据到住院收费处办理结帐手续,住院收费处为患者出具住院医疗收据、费用明细清单;
    (3).患者出院。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三、健康体检办理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院办及相关科室
    (三)、服务对象
    广大群众
    (四)、申请条件
    有健康体检需求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体检卡
    (六)、服务流程
    1.预约登记:工作人员对体检者个人史、家族史、疾病史、婚姻状况等进行询问和了解,制定相应体检项目并进行预约登记。
    2.登记体检:在体检登记界面准确录入体检者身份证号核对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体检类型、付费方式等。
    3.缴纳费用:核对完毕后告知体检者缴费(根据体检项目金额收费)。
    4.办理体检:根据体检者预约时间打印体检项目指引单。   
    5.正式体检:根据项目内容及体检流程进行体检。
    6.项目确认:体检完毕返回服务台,工作人员将体检指引单回收并确认项目是否完成。
    7. 报告领取:常规体检当日领取报告,特殊检查项目根据服务台工作人员告知时间领取。
    (七)、收费标准
    参照安徽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四、医保办理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出入院管理科及相关科室
    (三)、服务对象
    前来我院就诊的各类医疗保险参保公民
    (四)、申请条件
    前来我院就诊且享受相应医疗保险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或无身份证者需携带户口簿);
    2.本人社保卡;

    (六)、服务流程
    1.门诊:门诊挂号就诊,如需住院,请主动出示社保卡,医生验证无误后,开具住院通知单并勾选相应医疗保险类型。
    2.入院:参保者持医师开具的住院通知单、社保卡、身份证到入院处,工作人员查对无误后办理入院手续,参保者须在住院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3.病区:参保者持住院通知单、社保卡到相应病区住院,医、护人员核对信息,确保人、证合一(人、证不符者通知医保办并告知患者按自费办理)。
    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器材均需参保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
    4.报销:出院时参保者持出院通知单到出院处结帐,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政策由医院垫付,其他费用由参保者承担,医院提供发票、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五、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各临床科室
    (三)、服务对象
    需转入我院住院治疗或由我院转至外院住院治疗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转院治疗指症,具有相应医疗保险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或无身份证者需携带户口簿)
    2.本人社保卡
    3.转诊转院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本院转外院:
    (1).参保者病情经科室讨论并经科主任同意后,可于省、市社保局网站下载或医保窗口领取医保病人转院单;
    (2).参保者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并请负责医师签署意见,科主任签章同意;
    (3).医院住院部一楼医保窗口备案、盖章;
    (4).医保中心备案、盖章。
    2.外院转本院:
    异地参保者转入我院治疗,出院后持异地转诊单、我院出院发票或出院小结到住院部一楼医保窗口审核。通过审核盖医保办公章,并将有关内容登记在册。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六、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病案科
    (三)、服务对象
    需开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且在我院门诊就诊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在我院门诊就诊。

    (五)、申报材料
    1.患者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门诊病历;
    3.门诊经治医师签字盖章后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4.凡属作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患者或家属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
    (六)、服务流程
    1.领表:我院门诊患者至门诊各诊区分诊台领取空白疾病诊断证明书。
    2.就诊:门诊患者在本院诊治且诊断明确,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必须亲自诊查后,据实记录病情、诊断,按规定在疾病诊断证明书签字、盖章。
    3.申办:病人持规定的申领材料到门诊办公室,经门诊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加盖“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章。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七、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院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我院就诊的区外医保参保公民

    (四)、申请条件
    我院就诊、区外医保参保
    (五)、申报材料
    1.患者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患者本人医疗保险证或卡;
    3.我院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首页。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患者或其家属携带规定材料到院办公室申领;
    2.受理:院办公室指定专人现场受理,核对材料;
    3.发放:经核对无误后,根据医保报销需求开具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等级证明,并加盖“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公章。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八、病历复制和查询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病案科
    (三)、服务对象
    在我院有过住院史的公民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
    (四)、申请条件
    在我院有过住院史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理由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六)、服务流程
    1.现场办理:患者出院后七个工作日以后,带齐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统计室复印窗口办理病历复制及缴费等相关事宜。
    2.快递服务:外地或本地患者也可在出院当天,带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统计室复印窗口办理预约快递手续。待病历归档后,我们将病历复制件及复制费用发票通过快递方式寄送。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九、医疗服务信息公示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出入院管理科、院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广大群众
    (四)、服务条件
    公民就医需要
    (五)、服务流程
    1.汇总:院办公室每季度末汇总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2.报审:信息汇总完成后,按院务公开审批流程,经OA报院领导审核。
    3.发布:经院领导核准后,在医院内外网进行发布。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间
    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一)、办理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各公立医院相关科室
    (三)、服务对象
    突发事件中受伤须救治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患者
    (五)、服务流程
    响应各级卫计委发布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要求,根据需求服从调配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间
    即时
    (八)、咨询方式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办公室
    0557-21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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