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说明

作者:财务科   更新时间:2011-09-16 10:11:17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于新个说条例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说明
各位教职工:
     新个税条例已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教职工及时了解新个税的相关政策。
                                                    
       附:《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扣缴说明》
 
     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7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对教职工缴纳个税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我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学校正式职工和学校聘任的各类人员,从学校领取的工资、奖金及劳务等各类收入,一律按月汇总计算,形成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3500元起征点后的余额为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计算应缴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表:
表一: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至35000元 
25
1005
   五
超过35000至55000元
30
2775
   六
超过55000至80000元
35
5505
   七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举例说明
学校正式职工取得的收入
     例如:职工甲本月应发工资额为3556元,本月取得课时费收入1000元,住房公积金扣缴额为517元,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扣缴额为106元,则本月应缴所得税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额=3556+1000=4556元;
    应纳税所得额=4556-517-106-3500=433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433×3%=12.99元。
    注: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则本月不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