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卫校党费核交工作的通知

作者:党办室   更新时间:2011-04-06 10:48:21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宿州卫校党费核交工作的通知
 
各党支部:
  依据市直工委组发(2011)13号文件精神,从今年4月份开始重新核交党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党费缴纳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交纳党费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工资依据
  以2011年3月份原始工资单为依据,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进行校核。
  三、实施步骤
  1、由财务科提供党员2011年3月份工资收入情况,党办室计算,得出党员新的党费交纳数额。
  2、向各支部公示党员固定收入、党费交纳标准和应交月党费数额,接受党员校验。
  3、无异议后上报市直工委组织部。
 
党办室
20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