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计划财务处 更新时间:2019-02-23 15:58:11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关于 做好 9 2019 年度住房公积金
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缴存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
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
2019 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验审时间
从发通知之日起至 4 月 30 日。
二、年度验审范围
在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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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缴存者。
三、年度验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单位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单位性质、单位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职工基本信息: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联系
电话等。
3、缴存职工人数: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缴存比例:5%至 12%,单位和职工在此范围内选择同一
比例执行。
5、缴存基数:职工当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
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 号文件)内容为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 14715
元,下限为 1280 元。
四、年度验审要求
1、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准确完整填写《宿州市住房公积金单
位缴存年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按规定时间报
送至各业务网点。
2、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验审一次,经确定后在年
度内不再变更,如有变动需在次年进行年度验审。
3、各缴存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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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缴存单位因出现人员增
减,如新录用、调入、调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
经办人应于当月 15 日前到各业务网点报送变更清册进行核定,
并按核定后的金额于 25 日前汇款至归集银行专户。
4、原则上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补缴。
5、每名职工在本中心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
户,职工存在 2 个以上账户的,缴存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办理账户
转移合并手续;缴存单位为新进人员开户的,之前未设账户的可
直接设立账户,已有账户的应作转移处理;原有账户未封存属正
常状态的,中心不予办理开户、销户、转移等手续。
6、凡不办理验审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的单位,由此造成单位挂帐、数字不符,无法核对、输入以及职
工无法办理使用等情况,责任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7、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规定履行降低
缴存比例、缓缴等报批手续。
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
送年审资料,避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附件:1.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审表
2.宿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清册
201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