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色
  • 红色
  • 绿色
欢迎访问皖北卫生职业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关于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说明

    作者:财务科   更新时间:2011-09-16 10:11:17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于新个说条例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说明
    各位教职工:
         新个税条例已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教职工及时了解新个税的相关政策。
                                                        
           附:《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扣缴说明》
     
         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7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对教职工缴纳个税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我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学校正式职工和学校聘任的各类人员,从学校领取的工资、奖金及劳务等各类收入,一律按月汇总计算,形成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3500元起征点后的余额为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计算应缴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表:
    表一: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至35000元 
    25
    1005
       五
    超过35000至55000元
    30
    2775
       六
    超过55000至80000元
    35
    5505
       七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举例说明
    学校正式职工取得的收入
         例如:职工甲本月应发工资额为3556元,本月取得课时费收入1000元,住房公积金扣缴额为517元,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扣缴额为106元,则本月应缴所得税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额=3556+1000=4556元;
        应纳税所得额=4556-517-106-3500=433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433×3%=12.99元。
        注: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则本月不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