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个说条例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说明
各位教职工:
新个税条例已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教职工及时了解新个税的相关政策。
附:《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扣缴说明》
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7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对教职工缴纳个税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我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学校正式职工和学校聘任的各类人员,从学校领取的工资、奖金及劳务等各类收入,一律按月汇总计算,形成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3500元起征点后的余额为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计算应缴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表:
表一:
级 数 |
应纳税所得额(月)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一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二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三 |
超过4500至9000元 |
20 |
555 |
四 |
超过9000至35000元 |
25 |
1005 |
五 |
超过35000至55000元 |
30 |
2775 |
六 |
超过55000至80000元 |
35 |
5505 |
七 |
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举例说明
学校正式职工取得的收入
例如:职工甲本月应发工资额为3556元,本月取得课时费收入1000元,住房公积金扣缴额为517元,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扣缴额为106元,则本月应缴所得税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额=3556+1000=4556元;
应纳税所得额=4556-517-106-3500=433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433×3%=12.99元。
注: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则本月不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