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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卫校学生安全工作内容

    作者:学生科   更新时间:2012-04-25 15:36:14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宿州卫校学生安全工作内容
         为了确保学校师生安全,除学校应做好安全工作和加强安全教育外,学生应自觉遵守如下规定、班主任应督促完成:
        一、责任人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主动做好自己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接受学校的安全、法制、校纪教育。
       二、责任人应加强纪律性,遵守中专(职高)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便缺课、旷课,应以遵纪守法作为安全工作的保障。
       三、责任人应团结同学,尊敬老师,同学之间要以诚相待,避免纠纷,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或聚众闹事。如学生对学校教职工有意见或产生误会,应向学校有关人员反映,由学校处理。
       四、责任人应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同学之间,或同学与社会上的人发生矛盾与纠葛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由学校或协同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纠集亲友或社会上其他人员用武力威胁对方。
       五、责任人应爱护公共财产,并做好自己财物的保管工作,做到外出教室和寝室关窗锁门,不得偷窃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更不得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
       六、责任人外出参加公益活动时,应听从指挥,把安全放在首位。不得利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到不安全的单位从事勤工俭学和任何有偿劳动。
        七、责任人进入微机室、实验室或到实习基地实习时,应听从指挥,遵守规矩,按章操作,不得在不了解机器性能、化学试剂和药品性能以及实验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盲动,责任人在实习期间,应该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八、责任人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乱交朋友,更不得将其随便带入学校和留宿。
       九、责任人不得进入校外电脑游戏室、网吧、桌球室、录像室、舞厅、酒吧、滑冰场等法律规定学生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
       十、责任人不得抽烟、酗酒、吸毒,不得教唆、胁迫、引诱他人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十一、责任人未经允许不得无组织无纪律地到江河、池塘、水库去洗冷水澡。
       十二、责任人不得乱牵电线,擅自接电,不得在没有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处理电器故障。
       十三、责任人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包括鞭炮、汽油、强酸等)及有毒、有害物品、刀棒等带入学校,不得在校园内燃放鞭炮和焰火,不得在学校随便生火。
       十四、责任人不得爬墙、跳坎,爬、骑栏杆、攀高,破门破窗入室上楼,不得在水井边站立或行走。
       十五、责任人不得乱吃生、冷、腐烂等食品,不得在校外小摊小店等不洁处进餐用餐。
       十六、责任人在校住宿时不得晚上7时后外出,更不得随便在外留宿。
       十七、责任人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未经批准的校外活动。例如外出参观、旅游等,参加此类活动时不得包私人汽车等作为交通工具,更不得超员、超载。
       十八、责任人不得谈恋爱,不得参与赌博,不得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十九、责任人不得靠近有危险标志的地方,不得擅自进入工厂、建筑工地和危险场所。
       二十、责任人往返学校应该注意交通安全,正确选用交通工具并遵守交通法规。
       二十一、责任人发现有安全隐患和违反安全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报告和举报。
        班主任应抓好安全工作,如有违反责任状,要追究责任人、班主任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班主任按班主任目标考核办法扣分。
     
                                                   学生科
                                              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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